兼职代表制议员或代表机关的组成人员可以兼任其他国家公职的制度。主要为实行议行合一原则的社会主义国家所采用。起源于1871年的巴黎公社委员会。主要特点:代表来自人民,来自各个单位,了解实际,联系群众,既有利于议事,又有利于协助法律和决议的贯彻执行。在中国,宪法和法律没有关于不允许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兼职的规定;但为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其他机关的监督及更好地行使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在实行议会内阁制的资本主义国家,允许议员兼任内阁的成员。 兼职代表制“专职代表制”的对称。国家代议机关代表(或议员)可以兼任其他公职的制度。其特点是代表(或议员)在任期间不脱离生产或工作单位。多为社会主义国家所采用。 兼职代表制 兼职代表制代议机关的议员或代表同时可以兼任其他社会公职的制度。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机关一般采用兼职代表制对人民代表没有不准兼任其他公职的限制。我国亦设有专职的人民代表。实行兼职代表制,可使人民代表不脱离基层实际工作,便于联系群众,了解实际情况。但也有可能使人民代表忙于本职工作,不熟悉大政方针政策,不了解全国或地方工作情况,难以充分行使人民代表权利的缺陷。我国宪法虽无人民代表不能兼任其他社会公职的规定,但也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委委员的专职化已开始表现出代表机关的一种趋向。在人民代表中保持一定数量的专职代表,实行兼职与专职相结合的代表制是这种趋向将产生的必然结果。 ☚ 部长会议 海地国民议会 ☛ 000020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