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地租剥削
新中国成立前,浙江农村封建地主对农民施行的租佃剥削,形式很多,主要有:
1. 定租制。也称死租、包租、板租。这是浙江农村租佃关系中最普遍采取的形式。定租制的租额,是在地主与农民订立租佃契约时,一次订死。多数注明“不论丰歉、租谷不得缺少升合。”按照所定的租额,农民至少要以正产收获的一半以上给地主交纳租子。一般地主得亩收入的60%或70%,佃户只得亩收入的40%或30%。而且所需的生产资料如牛力、肥料、种子等都得由佃户自己负担。
2.分租制。也称活租。分租租额的高低一般是按照土地的等级确定的。这种租额名义上是由地主和佃户五、五分租,实际上大都为倒“四、六”,即地主得六,佃户得四;更重的分租租额达到倒“三、七”,个别甚至倒“二、八”。
3. 预租制。也称典租制。地主把田预租给农民,农民需要在种田的前1年预先交清租谷,种了1年以后,又得把下1年的租谷交清,才能种第2年的田,依此类推。地主看谁预交的租谷多,就把田租给谁种。
4.押租制。也称押金制,是预租制的另一种形态。地主出租土地时,先向佃农索取押金,一般是每亩田需押1石米,地租照交。到佃户退佃不种时,押金才无息归还。
5. 空头租。地主出租的土地不足亩数.但是农民每年要按足数的田亩交租。
6. 小租。就是租上加租。即二地主从大地主处租进土地,再转租给佃户耕种。佃户要向大地主、二地主两边交租。
7. 永佃权。也称永年田、小业田、田面田、浮田等。就是把土地的所有权分成田底权和田面权。田底,可以出租、出卖、典当、抵押,要负担田赋,它的租额一般占正产物的40%; 田面,也可以出卖、典当、抵押、转租,要向田底权所有者交租,如3年不交租,田面权就不能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