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人选择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托管股票资产。 第九条 保险公司选择托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备选股票资产托管人的资本实力、信用状况、托管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绩效评估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条 保险公司选择托管人,应当要求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二)最近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三)有关托管业务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和人员配置情况; (四)保管保险公司股票资产信息系统和安全设施的说明; (五)中国保监会出具的托管人审核意见书;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委托一个托管人托管股票资产。 多家保险公司共用一个股票交易席位的,应当选择同一托管人。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保险公司股份超过10%,不得担任该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人。保险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股份超过10%,不得选择该机构托管其股票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