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利润)分摊如某一公司没有若干常设代表机构,其各自的地址涉及不只一个国家的税收管辖权时,就必须把该公司来自全世界的利润适当地分摊给各个常设代表机构,以便决定各国根据税收管辖权应征的税额。主要的分摊方法有直接法和间接法两种。许多税收条约广泛采用直接法,例如经济组织税收协定范本即是如此。直接法是把各个常设代表机构视同毫无关联的独立自主企业,假设它们从事同一业务,处于同等条件,据此来推算各自应分摊的利润。有时也规定按各个常设代表机构各自分别核算的会计纪录来决定其所得额。间接法则常适用于经营交通运输业或保险业的公司,也适用于某些采取分散型税收制度的国家(例如加拿大、瑞士)。用间接法决定各常设代表机构的所得额,系以全公司来自各常设代表机构业务的所得总额为基础,再以各个常设代表机构参预业务的情况来划分各自的所得额。具体划分方法,可以用毛收入、资产、营业额、业务时间(小时)或其它有关数据占全公司同类数据总额的比率作为标准,据以分摊总所得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