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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年7月30日由台湾当局公布。全文26条。1980年11月24日修正后的“发展观光条件”由蒋经国、孙运璇、林金生三人签署公布实施。全文包括总则、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奖励及处罚、附则5章,共49条。条例对观光事业、旅客、旅馆业、观光地区、风景特设区、旅舍、游乐设施、旅行业、导游人员培养等做了具体规定。条例制定的目的是发展观光事业,促进国际文化交流,加速台湾经济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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