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高级社的山林人社政策
浙江林区,绝大多数是私有林,而且林木又是农民长期劳动投资所培育起来的产品。1953年7月4日,中共浙江省委批转省委农村工作部《关于全省互助合作运动情况及主要政策意见》规定:山林不宜勉强入社,但如牛产发展需要入社时,应给予合理代价。1955年3月21日,省委发出《关于山区合作化运动中处理山林问题的指示》,要求各地布告周知。其主要内容是:
❶林农有完全自愿入社或退社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迫命令;
❷人民政府坚决保护树木和山林经济作物的所有权和继承权,任何人不得侵犯;
❸农民对自己的林木,有自有自用自售之权;
❹零星、小量的林木,可不入社,由社员自留;
❺社员私有林木入社,应该给予合理的报酬,不应无偿地归社公有;
❻制定社员私人林木入社的分益比例和分益方法,均应经过全体社员详细研究,反复协商,大家认为是公平合理之后确定。如林主仍不愿入社的,可以留在社外。1955年9月20日,省委又制定了《关于处理农业合作社内部经济关系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规定了山林作物入社的计酬办法,一般采用“评定产量、比例分红”的方法,并适当照顾山林作物的增长量。确定分益比例,应从定产产值中,扣除生产成本,由社员代交税收后,所余部分根据交通运输、经济价值与花工大小等条件,并参考当地历史习惯,合理确定。1956年10月20日,浙江省人民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执行‘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补充规定》中,对私有的少量零星树林、大量成片的特种经济林、大量成片的用材林、竹林、薪炭林、荒山与杂粮山上的少量贵重树木,社员自用木材以及地主、富农占有的林木等问题的处理,都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1957年6月间,随着农区高级农业合作化的实现,山区也同时实现了合作化,全省山区已经组织起13 722个农林业高级合作社,实行农业、林业统一经营。但是,约有半数合作社没有将山林入社。针对这种情况,省委于同年6月27日,批转省委农村工作部《关于林木入社政策处理情况及今后意见的报告》,提出了处理林木入社的两条原则:
❶一定要走群众路线。山林情况复杂,要处理得公平合理,就要依靠群众反复协商,任何包办代替都是不对的;
❷在林木折价和林产报酬方面,切不可损害林主的利益。压低价格、低估材积、压低报酬都是不对的。同时要求至迟在1957年秋收以前把山林政策处理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