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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四)民兵制度与预备役制度相结合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四)民兵制度与预备役制度相结合

(四)民兵制度与预备役制度相结合

1981年3月—1982年6月,河北省根据党中央、中央军委的指示精神,回顾民兵建设的历史经验,对民兵工作进行了重大调整改革。
❶恢复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制度;
❷调整了民兵组织。县建人民武装部,乡 (镇)建基层武装部和民兵营,村建民兵连 (营),全省组建民兵组织的基层单位由6.48万个减少到5.62万个; 压缩参加民兵的年龄,将参加民兵的年龄由16~45岁改为18~35岁; 简化民兵组织层次,把原规定的普通民兵、基干民兵、武装基干民兵三种组织改为普通民兵和基干民兵两种; 严格民兵的政治条件,参加民兵组织的人员按征兵的政治、身体条件严格审查;把民兵制度和预备役制度结合起来。明确了基干民兵即一类预备役,普通民兵即二类预备役,参加民兵组织即服预备役,不建民兵组织单位的退伍军人和符合服兵役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采取预备役登记的办法登记起来,并加强管理。1985年和1992年,根据上级指示,河北省对民兵组织建设又进行了两次大的调整改革,使全省民兵建设由 “早打、大打” 的临战状态转到了和平建设时期的轨道,把民兵组织建设的重点转移到了基干民兵和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建设上来,并初步形成了以京津周围和铁路干线为重点的组织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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