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民族团结、宗教政策教育
云南民族众多,新中国成立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云南省委、省政府持续、深入地进行民族团结教育,用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教育各族干部群众,引导他们正确认识上级国家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认识中央和省、地企事业单位与当地少数民族的关系,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优胜劣汰与帮助扶持少数民族的关系,既反对大民族主义,又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主要做了以下几件事:
❶1950—1956年,结合在民族地区推行的以土地改革为中心的民主改革,引导各族群众废除民族内部的各种剥削制度和落后制度,从自身的变化中认识党的民族政策,奠定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
❷拨乱反正、平反和纠正冤、假、错案,消除不利于民族团结的因素。经中共中央批准,1979年2月15日和1987年7月,云南省委、昆明军区党委先后联合发出《关于沙甸事件的平反通知》、《关于撤销中共云南省委、中共昆明军区委员会联发(1979) 7号文件个别结论的通知》,为沙甸事件平反。在沙甸事件平反的示范下,省委先后又为河口县“瑶山事件”、德宏州“反共救国军”等冤、假、错案及受迫害的民族爱国人士平反。
❸进行民族政策再教育。1979年6月,省委组成五个小组到各地进行民族政策的宣传和再教育,1980年2月,省委批转《关于深入进行民族政策再教育的报告》,大范围进行民族政策再教育、再学习。省委宣传部、民族工作部编写了材料,云南人民广播电台和云南日报开辟了专栏。1981年初结束。
❹1983、1989年省委、省政府和各地州市召开了两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
云南在做好民族教育的同时,对农民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教育,保护其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力,使全体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联合起来,共同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的云南。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❶1950—1957年,引导信教群众进行宗教改革,使他们从改革中认识和体会信仰自由的宗教政策;
❷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恢复和贯彻党在宗教问题上的方针政策,为全省宗教界在“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和50年代错划右派等共500余件错案进行平反;
❸1982—1986年,引导农民和信教群众学习省委、省政府召开的三次全省宗教会议精神,加深对宗教问题的认识,提高执行宗教政策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