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时期1958—1977年
1. 设立人民公社信用部。1958年9月,人民公社建立初期,原银行营业所改为公社信用部,按生产大队将原信用社改为信用分部,按生产小队成立服务站。同年12月,信用社全部并入人民公社信用部。1959年7月,在将银行营业所收回的同时,信用分部实行独立核算,其性质和任务相当于公社化以前的信用社。在管理区和公社信用部(即银行营业所)双重领导下开展业务。信用社被并入信用部后,干部大批被抽调,业务开展差,亏损增加。到1960年底,信用分部专职干部仅4 857人,较1958年减少25%,有16.2%的干部被长期抽调搞其他工作。1960年底,社员储蓄3 249万元,较上年减少20%,全年发放贷款5 014万元,较上年减少18%。1960年,全省有70. 6%的信用分部出现亏损,亏损额达127万元。
2. 恢复信用社。1961年三四月间,浙江省人民银行着手调查恢复信用社问题,拟就《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条例 (草案)》,开展恢复信用社试点。1961年7月,中共浙江省委批转了中共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银行党组《关于迅速恢复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报告》,下发各地研究试行。之后,各地根据文件的要求,从点到面恢复信用社。到1961年底,全省信用社基本得到恢复,并初见成效。信用社专职干部增加1 500多人;年末社员储蓄余额6 490万元,发放个人贷款1 100万元,均比上年增加1倍;全省盈余社从上年的984个增加到2 126个,盈余金额329万元,较上年增加4倍多; 亏损金额从上年的127万元,减少到45万元。
3. 支持贫下中农。在贯彻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的几年中,农村信用社对支持集体和社员克服困难、迅速恢复生产起了很大作用,特别是支持了贫下中农。1963年,全省信用社在银行比上年少放支持款250多万元的情况下,发放社员贷款1 449万元,较上年增加68%。其中用于发展生猪等副业生产的521万元,用于治病、口粮等生活贷款928万元。从1964—1966年的3年中,全省共发放社员贷款8 234万元,代理银行发放灾区口粮贷款700多万元。信用社平均每年发放的社员贷款,较前3年增加1. 45倍。历年的贷款,90%左右是帮助贫下中农解决生产、生活困难的。
4. 贫下中农管理信用社。“文化大革命”中,浙江各地不少信用社主任、副主任、会计也受到冲击,信用社业务受到严重影响。1967—1969年的3年中,社员储蓄下降38%; 贷款发放数较前3年平均数减少16. 7%,到1969年,全省有近半数的信用社发生了亏损,亏损金额平均每年达116万元,比前3年平均数增加78%。1969年11月下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印发了九省、市信用社“斗批改”座谈会《纪要》。《纪要》指出:实行贫下中农管理,是信用社改革的关键。浙江省财政金融局转发了这个《纪要》,并于1970年6月在淳安县召开了“学闾庄、赶唐村、深入开展信用社斗批改群众运动的座谈会”,在全省普遍推行信用社“贫管”,以取代原来的各级民主管理组织,违背了信用合作工作的宗旨,对信用社组织造成了严重破坏。1972、1973年的国民经济调整和1975年的全面整顿时期,对信用社的领导工作有了重新加强。1973年,全省有52个县建立了由县银行统一管理信用社干部的制度,各地银行共配备了152名专职会计辅导员,有的县还建立了区、社(站)会计辅导网,对信用社开展财务辅导活动。在财务分配上,从1969年起按股金总额的3%和不超过当年盈余的30%进行股金分红。对信用社1970年以前的亏损,全省分三批由银行补贴了451.35万元,使信用社开始恢复了元气。
“文化大革命”的10年中,虽然出现曲折,但由于广大干部和群众的共同努力,浙江的信用事业还是取得了一定进展,全省信用社存款余额从1966年底的2.21亿元增至1976年的6.15亿元,增长178%;累计发放贷款(缺1969年数据)6.96亿元。其中发放集体农业贷款3.74亿元,特别是在1971年后的六年中,发放了社队企业贷款2.08亿元,支持浙江乡镇企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