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村保险的作用
农村保险通过其经济补偿职能,从1985—1990年的6年间,全省农村保险共处理各种损案3.82万多起,支付赔款总额达2 339万元,年均支付保险赔款389.8万元,为发展农村经济、安定农民生活、减少国家财政救灾支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贵州省县级经济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1) 为广大农民治穷致富提供了靠山。据省保险公司统计,从1985—1990年的6年间,保险公司为全省187户乡镇企业进行了灾后经济补偿,支付赔款67.3万元,平均每户受灾企业获得保险赔款3 598.9元,保证了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6年来,全省有54.07万公顷森林和农作物、6.6万头(只)畜禽参加了保险,保险公司共支付赔款265.2万元。例如,1988年,黎平县保险公司试办杂交水稻制种保险,因暴雨和连续阴雨天气,致使稻穗发芽、霉变,造成投保的140公顷杂稻大面积减产,经查勘核实,保险公司即支付赔款42.2万元,而保险费收入仅2.5万元,赔付率达1 675%。纳雍县姑开区将全区种植的666.67公顷烤烟统一投保,交保险费5万元,因先后遭受干旱和冰雹灾害,致使部分烤烟受损,保险公司支付赔款9.8万元,保证了来年烤烟生产资金的需要。
(2) 为促进农村社会安定发挥了“稳定器”的作用。保险公司开办的村干部养老保险、计划生育系列保险、乡镇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简易人身保险等各种农村人身保险,为乡村干部和农民群众提供了人身经济保障,解决了入保后老有所养和伤能从医的问题,消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安定。到1990年底,全省参加人身保险的农民达19.8万人,积累了保险保障基金650多万元。保险公司开办的农村房屋保险,全省吸引了50余万户参加,6年间,保险公司就处理农房损案2.48万起,共支付保险赔款608.2万元,为受灾农民重建家园提供了经济补偿,稳定了灾后农民生活,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安定团结。
(3) 成为引导农民消费、减少国家和地方救灾支出和促进财政收入的重要渠道。据有关部门统计,1990年贵州农村人均货币储蓄为24. 51元,农民人均持有货币91. 99元。1988年5月,榕江县平永区街上发生火灾,41户农户被大火烧毁,仅此一损案保险公司就支付赔款26万余元,户均获得保险赔款6 341元,受灾农户很快就重建了家园。
(4)为防灾减损开辟了一条新路。自国内保险业务恢复以来,保险公司遵循“防赔结合”的原则,根据能防则防,防范不了则赔的精神,发挥了防灾补损的职能作用。1988年,道真县保险公司与当地农业部门配合,试办了“水稻病虫害防治合同保险”,农业部门负责病虫害防治,保险公司负责防治失效后对农户的经济补偿。由于将防治工作的权责利用条文明确列出,把防治工作的质量和农技人员的奖惩挂钩,承保以后,保险公司经常派员了解病虫害发生情况,检查督促防治工作,收到了明显的效果。据农业部门调查,尽管当年灾情比往年严重,但承保的水稻与邻近未投保的相比,平均单产提高20. 9%,农药成本平均每亩降低38.4%,农民每亩增收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