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由购销到统购统销阶段1949—1955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福建肉禽商品均由私营商贩自由购销。经营者除福州、厦门等大城市有少数坐商、行栈从事少量收购批售和闽侯、莆田、福鼎等地有一些猪贩进行活猪运销外,绝大多数县(市)都是个体屠商肉贩走乡串户自购、自宰、自销。1952年部分地方成立土产公司参与肉禽蛋的经营,但也是随行就市自由购销。全省国营公司年购销生猪1.35万头,只占社会消费量的1.7%。
1953年秋,国家开始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肉食市场供应转紧,私商趁机抬价,产地活猪价格上涨,肉价大幅提高。为掌握货源,稳定市场,从第四季度起,闽侯、涵江等少数生猪主产区开始实行“统购”办法,限制私营肉贩随意采购与长途贩运。1954年国营食品公司成立后,国营收购面逐渐扩大,福州、厦门、泉州等城市先后与福鼎、莆田、龙海等肉猪生产县签订收购合同,按合同数进行收购。对猪肉的供应采取先外销后内销、先城市后农村的做法,内销中又优先保证医院、特种部队的供应。全省国营公司年购销生猪增至96.93万头,经营比重提高到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