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是指以统一量化的反映环境质量、污染控制和城市建设的指标体系,综合评价一定时期内城市政府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各方面工作的进展情况。199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中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定量考核,每年公布结果,直辖市、省会城市和重点风景游览城市的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核定后公布。” 1991年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城市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提出了 “八五”及十年规划目标。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作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基本制度之一,考核结果已成为各级城市政府进行城市发展决策,制定环境保护规划的重要依据。自1989年以来,国家环境保护局连续八年对环境保护重点城市进行定量考核,每年公布考核结果。根据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家考核的城市从1997年开始由37个增加到47个,加上各省、自治区定量考核的城市,考核的城市已接近400个。为了进一步深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国家环境保护局决定 “九五”期间在全国地级以上城市的定量考核中执行全国统一的指标体系、指标解释和计分办法。指体体系分: (1) 环境质量指标7项; (2) 污染控制指标9项; (3) 环境建设指标6项;(4) 环境管理指标5项。共计27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