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环境保护
城市是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心,是工业和人口集中的地区,也是污染比较集中的地方,是环境保护的重点。安徽于70年代初始,有计划地控制城市环境污染。1972年省计委将“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列入全省基本建设和物资供应计划,把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作为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物资供应计划下达。1977年5月,省计划委员会、省基本建设委员会、省财政厅和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联合转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治理工业“三废”开展综合利用的几项规定》,指出:“凡是‘三废’污染危害的企业单位,留用的更新改造资金应优先用于‘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措施,其比例不得少于20%。”“各工矿企业治理‘三废’综合利用的产品,照章纳税确有困难的,原则上自该产品投产日起,一至三年内减税或免税。”1979年至1987年,省计委、经委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合下达三批限期治理污染的企业和项目名单,共有109个企业,156个项目。1972年至1987年,全省共完成2702个污染治理项目。
城市大气污染控制 城市大气污染控制,着重有7个方面:1.锅炉改造,消烟除尘。蚌埠市的锅炉改造,是全国起步最早,进展最快的,曾受到国家的表彰。到1985年底,全市388台锅炉已有320台实现了消烟除尘,占锅炉总数的82.5%。到1987年底,全省城市共有4842台锅炉,已改造的3455台,改造率为71.35%。2.工业窑炉改造与工业废气的利用和治理。安庆轧钢厂投资24万元改造轧钢加热炉,采用链条式炉排机械化燃烧,使烟气黑度林格曼降为0级。马鞍山耐火材料厂先后安装脉冲袋式除尘器16台、旋风除尘器6台、多管除尘器1台、水瞄除尘器1台,回收工业生产过程中主要排污尘点的粉尘,使粉尘排放合格率由14.8%提高到87.4%,每月回收耐火材料约100吨,价值7万多元。1984年以来,巢湖水泥厂、滁县水泥厂、淮南矿务局水泥厂等企业安装高压静电除尘器进行窑尾除尘。其中,滁县水泥厂除尘效率达到96.48%。合钢第二钢铁厂将2台8吨侧吹转炉改为顶底复吹3台20吨转炉,同时对转炉尾气进行水膜除尘——电磁絮凝斜板沉淀——板框压滤——闭路循环工艺,经处理后的炼钢尾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使“黄龙”消除,并可回收含煤60%的污泥,年收回价值约100万元。铜陵有色金属公司第一冶炼厂自行设计的利用回收转炉烟生产硫酸装置,年产硫酸4万吨,烟气的硫收回率达到28%。3.推广应用型煤。1982年以前,全省投资2024.6万元,新建和改建123个蜂窝煤生产点,促进应用型煤的推广和应用。1984年以后,工业上推广应用型煤。芜湖市研制出的工业型煤,煤尘浓度降低90%,二氧化硫浓度降低14%,热效率提高10~13%,相对节煤率15~19%。4.城市燃气化。减少空气直接污染,提高能源利用率。5.集中供热和联片供气。1987年以前,全省共建成14个集中供热点和联片供气站,其中安庆市建成7个联片供气站,有26个单位参加。铜官山化工总厂将硫酸培炉的生产余热蒸气进行集中供热,敷设1500多米蒸气管道,分别供给黄磷厂、磷肥厂、化机厂食堂、浴室、俱乐部及办公室作生产保温和生活取暖,不仅减少了空气污染,每年还可节煤1726吨。6.建立无黑烟区。1986年全省共建成无黑烟区13个,面积18.61平方公里;1987年全省又建成无黑烟区10个,面积22.5平方公里。7.汽车尾气净化。1987年芜湖市环境净化设备厂研制出汽车尾气催化净化消音器,为控制汽车尾气污染创造了条件。
城市水污染控制 1973年以前,安徽省城市重点污染源废水处理设施只有5套,即马鞍山钢铁公司3套,铜陵市化工总厂1套,安徽纺织印染厂1套,年处理能力为1170万吨,大多采用物理沉淀法和化学中合法等比较简单的处理方法。1973年至1979年,8个省辖市共建废水处理设施26套,投资1101.33万元,年处理能力为6408万吨,处理技术较前有很大进步,电镀废水处理、生化曝气处理等技术大量推广应用。1980年至1987年,省里先后下达三批限期治理污染企业名单,有力地推动了城市工业废水的处理,省辖8个市又投资9189.06万元,新建废水处理设施326套,年处理能力为17662万吨。
城市医院污水处理,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面。自1977年蚌埠市建成第一套医院污水处理设施后,安徽省城市医院污水处理能力有了很大提高,1985年省辖8市完成县以上医院污水处理任务。1986年6月、1987年4月,省里分别在淮南、合肥召开全省医院污水处理现场会,进一步推动了全省城市医院污水处理工作。省辖8市共有县以上医院100所,截至1987年底,共投资713.85万元,有70所医院的污水得到治理。按规定设计建造的医院污水处理设施,在正常运转情况下,可达到国家规定的《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城市水域污染控制很有起色。合肥市1984年和1985年,投资30多万元,在包河、银河兴建污水截流工程,建成污水口13个,截流长度3.12公里,换水2万多吨。合肥市污水综合治理的措施还包括西水东调和建造污水处理厂,把市西南郊的工业废水用管道截流输送到城东,或进入污水处理厂,或排入南淝河以减轻十五里河的污染。蚌埠市污水综合整治的措施是:上移水厂取水口,改善水源水质,同时建造污水处理厂,截流污水下排。淮南市分两期建造两个规模为日处理能力10万吨的二级污水处理厂,控制了市内主要污染源。
淮南、蚌埠两市着重抓了对淮河水域污染控制。淮南市从1975年到1987年,共投资1636.62万元,建成污水处理设施61套,日处理废水能力6.3万吨,占本市工业废水排放量14.7%。蚌埠市从1973年到1987年,共投资1019.08万元,建成污水处理设施48套,日处理废水能力3.9万吨,占本市工业废水排放量13.6%。马鞍山市对雨山河和雨山湖,安庆市对市内大湖,都采取了有效的治理污染措施。
城市噪声控制 自80年代起,全省各城市先后对车辆高音喇叭进行更换工作。1982年至1983年,蚌埠市、马鞍山市、芜湖市、铜陵市实行环保、公安和交通部门联合查路制度。1984年6月,安徽省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厅与公安厅、交通厅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城市机动车辆噪声管理的通知》,提出控制城市机动车辆噪声的六项措施。1986年10月20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城市交通噪声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合肥市要做到交通干道噪声等效声级低于70分贝;各市要划定禁鸣喇叭路段;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辆进入市区,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噪声控制的管理分工是:机动车辆噪声监测工作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噪声的检查和管理由公安部门负责,公安部门要把控制车辆噪声作为车辆年审的一项内容;对违反噪声管理规定的车辆单位和驾驶人员,公安部门根据规定可处以扣留或吊销行车执照和罚款。1984年,合肥、淮南、芜湖等市在主要街道口建立交通噪声自动显示仪。1986年省辖市先后划定了市内交通干道禁鸣喇叭路段。到1987年底,全省城市禁鸣喇叭路段45.98公里,占省辖市市区交通干线总长度的12.2%。
固定声源噪声控制,是城市噪声控制的重要内容。铜陵市磷肥厂,将“被式”隔音罩改为“壳式”隔音罩,使噪声由112分贝下降到85分贝;蚌埠市大光明洗染店锅炉房,采用隔音室控制风机,使噪声由90分贝下降到65分贝;马鞍山钢铁公司焦化厂采用消音器加隔离室控制风机房,使噪声由110分贝下降到80分贝。为控制社会生活噪声,从1986年起禁止商店用广播喇叭推销商品,车站、码头禁止用高音喇叭。
固体废物处理和综合利用 固体废物处理和综合利用,是保持城市良好环境的重要内容。1973年安徽省便要求各市县和重点厂矿重视“三废”综合利用工作。1980年2月,安徽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转发财政部、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关于工矿企业治理“三废”污染开展综合利用产品利润提留办法的通知》,从政策上鼓励企业兴利除害,变废为宝。全省采取的主要措施有:粉煤灰治理和利用;煤矸石处理和利用;废炉渣的利用;冶炼渣的利用;化工渣的利用等,成效比较显著。据1987年统计,省辖8市生产粉煤灰183.61万吨,综合利用35.16万吨,利用率为19.2%;生产煤矸石507.86万吨,综合利用137.39万吨,利用率为27.1%;生产废炉渣114.58万吨,综合利用78.48万吨,利用率为68.5%;生产冶炼渣202.57万吨,综合利用161.52万吨,利用率为79.7%。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是城市环境工作的重要方面。国务院于1973年规定:“新建工业、科研等项目,必须把‘三废’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否则,不准建设”。为贯彻这项基本国策,地方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规。1980年12月,安徽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安徽省环境管理规定》,对不执行“三同时”规定,擅自投产,超标排放污染物质造成严重危害的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停发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奖金,扣发企业主要领导人一定数额的工资。1985年7月4日,安徽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颁发了《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暂行规定(试行)》。1986年7月14日,安徽省计划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省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联合转发了国家环保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同时颁发了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7年8月4日,安徽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颁发了《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同年又与省有关部门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污染的通知》。全省自1982年8月开始进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以达到科学选址,合理布局,节省投资的目的,为城市环境规划创造条件。
从1985年起,安徽省推行了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定量考核制度,作为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省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1987年3月23日发出《关于建立城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的规定》,规定由省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人与各省辖市政府负责人签署当年环保主要任务责任书,规定指标,翌年第一季度内,在各市自检自查,并由省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组织检查组实地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使城市环境保护工作进入了政府的议事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