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执行报告制度
定期以报表和文字反映国家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制度。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各级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国家预算,其中: 国务院负责执行国家预算,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具体执行中央预算,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所属单位具体执行地方预算。为了便于上级预算或国家权力机关及预算执行机关及时掌握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规定由财政部负责汇编“国家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报表”和书面报告,报国务院。报告分为: (1) 旬报。每、10日采用电报、电话或邮寄等形式,按款级科目报告一次执行数,属动态快报。(2) 月 (季) 报。填制预算执行情况报表,分为年度预算数、本月 (季) 完成数、累计完成数。还要填列本月 (季) 与上期 (或同期) 完成数,便于分析比较,并附文字说明。(3) 年报。即年度决算。财政部部长受国务院委托,每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国家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也受地方政府委托,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年度预算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