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伦敦仲裁院国际社会成立最早、影响最大的常设仲裁机构之一,特别以海事仲裁在国际社会中享有盛名。1892年成立。仲裁院受理可能提交给它的任何性质的国际争议,不管争议发生在哪一个国家,与英国有无关系。备有供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名单,1978年又设立了“伦敦国际仲裁员名单”,由来自30多个国家且具有丰富经验的仲裁员组成。有关争议的当事人决定将其争议提交伦敦仲裁院仲裁之后,仲裁审理和裁决程序即由当事人双方合意选择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主持进行; 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就仲裁员的选择达成一致的协定,则由仲裁院在其仲裁员名单中加以指定。伦敦仲裁庭在选任仲裁员时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它更注重仲裁员在技术领域方面的专业知识,而不是它所受法律教育的程度。仲裁庭按照伦敦仲裁院的仲裁规则来主持进行有关的仲裁程序,而且在一般情况下,都适用英国法作为有关契约的准据法。尽管根据《联合王国1979年仲裁法》的规定最高法院无权根据仲裁裁决在事实方面或法律方面的显然错误而撤销或发回一个基于仲裁协议所为的仲裁裁决,但仲裁庭就有关争议所作的裁决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英国法院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