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 195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颁布施行的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设置、职掌、人员、隶属领导、税务章则等等。 《组织规程》共26条。主要内容:1.在机构设置上。 规定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大行政区税务管理局,省、盟或中央直辖市、区辖市税务局,专区税务局及省辖市税务局,县、旗、市税务局、税务所。各级税务局得因税收上之必要,于铁路、河运沿线、矿区或特殊区域,呈经上级许可,设特种税务局、所、稽征组、队或稽征员、驻厂员。 重要城市之税务局,得就税类酌设专局。2.在干部编制上,规定为:省税务局总员额及等级由总局或大行政区管理局决定,报财政部备案;直辖市税务局及特种税务局之属于税务总局或大行政区管理局者,各由其上级局将其组织及人员编制拟具意见,转报财政部批准执行;专区税务局或省辖市税务局,其编制报经省级局决定,并转报总局或大行政区管理局备案;县税务局编制报经专区税务局决定,并转报省税务局备案(无专署之县局,由省局决定);税务所的编制由县局决定,报专区税务局或省税务局备案。 3.在领导关系上,规定为:各级税务机关均受财政部之领导,总局以次各级局、所,除受其直属上级税务机关之领导外,大行政区管理局并受同级财政部之领导,省、市以下各级税务局,并受所在地同级政府之领导。县、旗、市、镇税务局所属之税务所,并受当地政府之监督。 同级政府与上级局意见抵触时,执行上级局之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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