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军队房地产处理权限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军队房地产处理权限处理军队房地产的职权范围。 《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规定,军队下列房地产的转移、变更由总后勤部审批: (1)不论数量多少,凡军队房地产向地方有偿转让或者无偿移交的;(2)不论数量多少,凡军队房地产与地方换建,或者利用军用土地与地方、港澳台、华侨、外商合作及合资建房的;(3)军队房地产与地方兑换,换回的房地产数量质量不相当的;(4)军队房地产用于离退休干部建房的;(5)整座营房拆除销号或零星拆除营房3000平方米(含)以上的; (6)团(含)以上单位整座空闲营房借给地方的; (7)有期借给地方土地20亩(含)以上的。军队下列房地产的转移、变更由各大单位审批,报送总后勤部备案:(1)军队房地产与地方兑换,换回的房地产数量、质量相当的;(2)不足3000平方米零星营房拆除销号的;(3)营(含)以下单位整座空闲营房借给地方的;(4)有期借给地方土地不足20亩的。《条例》还规定:军队房地产的调整和处理,凡涉及到团级(含)以上单位部署的,由总后勤部根据中央军委或总参谋部的部署调整命令办理;不涉及到部署的,由总后勤部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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