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工薪制职员制度工薪制职员,简称职员,是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职员制度,是在1955年实行四大制度(义务兵役制、薪金制、军衔制、奖励制)时建立起来的。到50年代末,我军各类职员人数达6.2万余人,与准尉以上有军籍干部之比为1:11.5。工薪制职员除工资标准和退休条件、退休待遇执行国家的统一规定外,在职期间的其他生活福利待遇与军官基本相同。实行职员制度,对保留技术人员、提高专业技能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将我军在编人员区分为军人和职员,也增加了许多矛盾,给工作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因此,根据中央军委的决定,从1960年起,陆续将大部分职员改为现役军官或佩戴专业符号的军人。1965年4月,中央军委再次决定,将所有在编职员全部改为现役军人。至此,我军的职员制度便告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