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干部等级制度军队干部等级的规定,包括级别、军衔两个方面。建立干部等级制度,是部队正规化的要求,对于加强部队的指挥管理,激励官兵的上进心,确立上下级正常关系都有重要意义。我军曾于1939年和1946年两度提出实行等级制度问题,但因“超过现有物质基础”和大规模内战的爆发而中止。1950年11月召开的全军第一次干部工作会议上,重点讨论了干部的评级问题。1952年全军干部评定了级别,正式建立了我军干部等级制度。当时,从军委主席到战士共分二十三级。1955年1月,中央军委发布《关于评定军衔工作的指示》,同年9月,国务院通过决议,决定从1955年10月1日起,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始佩戴军衔肩章,这是我军实行军衔制度的正式标志。1965年6月取消军衔制度,与此同时,将军官级别改定为国家机关行政干部级别。1988年,我军重新实行军衔制,军官军衔等级设置为三等十一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