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干部退休后的生活费规定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干部,可酌情提高其退休生活费: (1)荣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15%;荣立二等功、大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10%;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5%;符合本项中两个条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项标准发给。(2)在高原缺氧、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等地区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提高5%;连续工作15年以上的,提高10%;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提高15%。以上两项同时具备的,提高部分可合并计算,但提高的结果,其总的退休生活费不得超过本人的原工资。具体数额,由批准退休单位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