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干部复员制度军队干部退出现役,不以干部身份回原籍安排工作的制度。复员制度,是在我军创建初期建立起来的。复员作为干部工作的术语使用,是在解放战争初期开始的。国务院、中央军委对干部复员的有关规定是:退出现役的需要复员以及本人自愿复员的连、排职干部和个别营、团职干部,经组织批准,办理复员。干部复员时发给复员费、安家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干部复员,一般回本人原籍省、市、自治区。由农村参军,如无专门技术,仍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入伍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厂矿、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如本人要求,可以复工复职。原是部队职工的,一般由本人原籍省、市、 自治区安排适当工作。地方政府、人民团体对复员军人,应给予应有的尊重和政治待遇,并根据情况,尽量吸收其参加各项会议和工作,使其成为地方建设的骨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