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干部离休制度干部调离现任工作,工资照发,长期供养的制度。中国人民解放军于建国初实行干部离休制度。1958年6月中共中央决定,土地革命战争以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因年老体衰担负实际工作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调离现任工作,工资照发,长期供养的办法来处理。1959年,总政治部对军队离休干部的政治、文化、物质生活待遇及管理方法作了统一规定,初步建立起军队干部离职休养制度。1982年1月,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军队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离职休养的条件是: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其中师职以下年满55岁,军职及高级专家年满60周岁,兵团职和大军区职年满65周岁者享受离职休养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