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租庸调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古代名物 > 資產類 > 錢糧賦税部 > 賦税 > 租庸調 租庸調 zūyōngdiào 唐代賦役法。授田的農民,每丁每年納粟二石,稱“租”;每丁每年納絹(或綾、絁)二丈,綿三兩,非蠶鄉則納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稱“調”;每丁每年服役二十天,閏年加二天,不應役者每日折納絹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稱“庸”。加役十五日(一說二十五日)免調,三十日租調皆免。《資治通鑑·唐高祖武德二年》:“初定租、庸、調法,每丁租二石,絹二匹,綿三兩。”胡三省注:“租、庸、調之法,以人丁爲本,梁、陳、齊、周各有損益。唐制,凡授田者,丁歲輸粟二斛,稻三斛,謂之租。丁,隨鄉所出,歲輸絹二匹,綾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綿三兩,麻三斤;非蠶鄉,則輸銀十四兩,謂之調。用人之力,歲二十日,閏加二日;不役者日爲絹三尺,謂之庸。有事而加役日者免調;三十日者,租調皆免;通正役不過五十日。” 租庸调land tax-corvee and family rent inkind唐代前期的赋役制度。是向受田课丁(人丁)征派的田租、力庸、户调的合称。由魏晋的田租户调制,特别是北魏、隋代均田制下的租、调、力役制度演变发展而来。 租庸调land tax,corvee and household tax唐代前期实行均田制向受田课丁(人丁)征派田租、力庸、户调赋役制度的合称。源于北魏到隋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调、力役制度。唐初为尽快恢复生产,于武德二年(619)和七年先后制定和颁布均田令及租庸调。租是田赋,每丁男每岁输粟2石或稻3石;调是户税,根据乡土出产,蚕乡每岁输绢(或绫、絁)2丈,绵3两。麻乡输布,比绢增加1/5、麻3斤;庸是丁税,每丁每年服役20日,闰年加2日;不服役者,每日折纳绢3尺,因事加役15日者免调,加役30日者租调并免。但连正役共不得超过50日。租庸调制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赋役制度之一,是前代粟米、布缕、力役之征的发展。它在赋役量上较前代为轻,又能输庸代役减轻人民力役,有利于提高务农积极性和有更多劳力投入生产。由于租庸的基础均田制在唐代并未彻底实行,且开元间(713~741)及其以后,土地兼并、人口流转等问题严重,租庸调法便逐渐失败,建中元年(780)遂为“两税法”所代替。 租庸调唐代赋税制度。李渊建唐后于619年规定,每丁纳租2石,绢2丈,绵3两。624年又规定,不产丝绵的地方纳布2丈5尺、麻3斤;丁役20天,可以庸代役,每天绢3尺。若政府加役,则15天免调,30天租调全免,总天数限制在50天以内。遇灾害时,可全免。五品以上王官及亲属免赋役,九品以上免本人。每年8月征收。780年,杨炎推行两税法,租庸调制被废除。 租庸调❶唐代前期在均田制基础上实行的赋税制度。包括田租、力庸和户调三项。武德二年(619年)制定租庸调法。武德七年又规定:每丁每年缴“租”粟二石;“调”随乡土所产缴纳,绢、绫、絁二丈,布加五分之一;缴绫、绢、絁的加绵三两,缴布的加麻三斤;“庸”是代替力役的赋税,人丁每年有20日力役,不服役的每天折纳绢三尺。因事加役十五日的免调,30日的租、调都免。但连正役不得超过50日。贵族免役。工匠不服役的也缴庸税。为唐初主要税源。安史乱后,为两税法所代替。 租庸调 租庸调唐代向受田课丁征收田租、户调和力庸三者的合称。租庸调制开始制定于武德二年(619)。武德七年(624)实施均田制并对租庸调作了详细规定。租庸调制的制定早于唐均田制, 一般仍认为租庸调制是建立在均田制的基础之上, 因为唐均田制是北魏以来均田制的历史继承。均田制是一种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形式,租庸调制是适应这种所有制形式的赋役制度。是以“人丁为本” 的一种赋役制度。有田则有租, 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租庸调制规定:每丁每年纳粟二石(约合今制一石二市斗弱),是为租。每丁根据当地的出产纳绢或绫絁各二丈, 纳布的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 兼纳绵三两; 输布者, 兼纳麻三斤, 是为调。每丁每岁服役二十日, 闰月之年加两天; 不愿服役者, 每日折纳绢三尺, 是为庸。国家有事加役达十五日者, 可以免调; 达三十日内, 租调皆免。但连正役在内不得超过五十日。所以庸不是一般单纯的赋税, 而只是不愿服役者的一种折纳。租庸调的课税标准是田、户、身, 而其基础都是丁。以丁定赋的目的, 在于鼓励开垦, 而国家也可以增加收入。租庸调既以人丁为本, 农民受田实际上往往不足额,所谓 “丁壮受田, 罕能充足”。农民缴纳赋税及征调徭役, 却不因之减少。其结果, 又促成了农民的逃亡。 ☚ 五、财政 计田输银 ☛ 租庸调 租庸调中国唐代前期实行的以均田制为基础的赋税制度。包括田租、力庸和户调三项。高祖武德二年 (公元619年) 和武德七年先后制定了“以丁为本”的租庸调法,实行“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其具体规定是: 租是田税,税率为每丁每年纳粟二石或稻三石; 调是户税,以丁立户才有户税,税率根据乡土出产, 为每丁每年纳绢、绫、 絁各二丈及绵二两,或纳布二丈五尺、绵二两及麻三斤; 庸是丁税,开始是力役,每丁每年须无偿地服劳役二十日,闰年二十二日,不服劳役者,以绢代纳,一日劳役折绢三尺。国家有事,加役十五日,可免调;加役三十日,可免租调; 加役连同正役,总数不得超过五十日。此外,租庸调还有因灾减免和皇室、贵族、勋臣等合免的规定。后来由于土地兼并,人丁流转日益加剧,户籍严重不实,均田制破坏,租庸调法便逐渐失效。至德宗建宗元年 (公元780年) 为两税法所取代。 ☚ 本色 地契 ☛ 租庸调 租庸调唐代在均田制基础上实行的田租、身庸、户调 三者合一的赋役制度。北周时的裴侠征收“庸”,用以代役。隋文帝开皇十年 (590年),规定丁男50岁免役收庸,允许交布帛以代替力役,租庸调制初步形成。唐高祖武德二年 (619年) 定租庸调法: 每丁每年交租2石,绢2丈,绵3两。武德七年(624年) 颁布均田制时,对租庸调作详细规定: 每丁每年交租粟2石; 调则随乡土所产,交绫、绢、絁者,兼调绵3两; 输布者,交麻3斤; 凡丁,每年服役20日,若不役,则收其佣,每日3尺。有事而加役15日者,免其调; 30日,则租调俱免。与正役一起,不得超过50日。唐玄宗开元二十年 (732年),修订租庸调法: 其调,绢、絁、布并随乡土所出,绢、絁各2丈,布则2.5丈。输绢、絁者,交绵3两,输布者,交麻3斤。其绢、絁为匹,布为端,绵为屯,麻为綟。若当户不成匹、端、屯、綟者,皆随近合成。其调麻,每年支料有余,折1斤输粟1斗,与租同受。这一制度为唐初主要税源。开元末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失去依存的基础。德宗建中元年(780年),为两税法所代替。 ☚ 地丁 抽分 ☛ 租庸调唐代向受田课丁(人丁)征派的田租、力庸、户调等三种赋役的合称。源于北魏至隋代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调、力役制度。武德年间制定。每丁每年缴粟二石,谓之租。随乡土所产每年缴纳绢、绫、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缴绢、绫、絁者,兼缴绵三两,缴布者加麻三斤,谓之调。庸是代替力役的赋税。凡丁,每年股役二十日,若不服役,每日折纳绢三尺。有事加役二十五日,免调;加役三十日,免租调。 租庸调唐代前期在均田制基础上实行的赋役制度。包括田租、力庸、户调三项,简称租庸调。按武德七年(624)的赋役令规定:每丁每年交租二石,调则随乡土所产,每年交纳绫、绢、絁二丈,棉三两,不产丝棉的地方,则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每丁每年服劳役二十日,不服役的收庸,每日折绢三尺。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十五日免调,三十日租调皆免,正役和加役总数最多不能超过五十天。此外,还有按灾情轻重减免租调的具体规定。此令颁布后,虽不断有所修订,但上述基本内容一直未变。唐代赋役令还规定,五品以上高级官僚及王、公的亲属可以按照品级在规定范围内免除赋役。六品以下至九品的中下级官吏只免除其本人的课役。租庸调由县尉负责征收。庸调绢每年八月征收,九月开始运送。租则在作物收获后征收,十一月运送。一般是物精和地近者运往京城,送交司农、太府、将作、少府等寺监。物固者与地远者则送交边军及都护府以借军用。租庸调是以“丁身为本”的,即是以均田制的“凡天下丁男给田一顷”为出发点的。但从高宗、武则天以后,直到玄宗期间,土地兼并日益发展,许多农民失去土地而逃亡,户籍状况十分混乱,租庸调制随均田制的瓦解而无法继续下去。德宗建中元年(780)实行两税法时,正式宣布废止。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