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为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制定的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以国务院令第562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等活动,适用该《条例》。共6章,分为总则,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与使用,放射性物品的运输,监督检查,法律责任。《条例》 规定,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运输放射性物品,应当使用专用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包装容器 (以下简称运输容器)。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并对所从事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活动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进行设计,并通过试验验证或者分析论证等方式,对设计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安全性能进行评价。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对制造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进行质量检验,编制质量检验报告。未经质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不得交付使用。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其已批准或者备案的一类、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情况和放射性物品运输情况通报设计、制造单位所在地和运输途经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 “十二五”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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