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质允许剂量限制国家对放射性工作人员和放谢性工作场所邻近居民受放射性照射的最大允许剂量所作的限制性规定。根据中国 《放射防护规定》的规定,中国放射性物质允许剂量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年最大容许剂量当量(雷姆)]:全身、性腺、红骨髓、眼晶体为5,皮肤、骨、甲状腺为30,手、前臂、足、踝为75,其他器官为15。(2)放射性工作场所邻近居民的剂量限值应为放射性工作人员剂量限值各对应指标的十分之一,作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从事放射性工作的职工能够受到卫生监护,如辐射监测、体检、劳保等,而居民却不能享受这些待遇,同时居民中有孕妇、儿童和病患者,他们对辐射损伤比较敏感等因素。(3) 核电站放射防护的剂量限值: 核电站工作人员所接受的有效剂量当量平均每年应低于0.5雷姆,核电站周围公众接受来源于核电站释放物的照射的个人年有效剂量当量限值为一、二级厂址应低于0.025雷姆,三级厂址应低于0.015雷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