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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坏、失效不能修复和因质量问题不能使用的民兵弹药的报废承办、审批。中国民兵弹药的报废, 由各级后勤部门承办。枪弹1万发、炮弹(手榴弹) 1千发(枚)以下,由省军区批准,报军区备案;超过的由军区批准,报总部备案;属于品种报废, 由总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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