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港说safe harbor theory外国船舶在其船舶和人员和安全有必要时,有权驶入一国领海,待其驶入的情况不存在时立即离开。这种学说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必须是紧急的,而不是为了方便;驶入必须是善意的,并没有违反沿海国法律的意图。另外,不可抗力使外国船舶可以对沿海国的管辖权主张完全的豁免。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第14条在有关“通过”的意义中规定:“通过包括停船和下锚在内,但以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的或为不可抗力或遇难所必要的为限;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8条2款进一步指出:“通过包括停船和下锚在内,但以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的或由于不可抗力或遇难所必要的或为救助遇难或遭难的人员、船舶或飞机的目的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