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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土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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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土司制度

中国元、明、清代统治者在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分封各族首领世袭官职实行统治的制度。“以土官治土民”是元代以前各封建王朝用以统治边疆土著民族的一种策略,即通过封赠边疆各民族首领官职以统治其本族人民的方法。元代授予各族首领的官职是: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付使、千户、百户等。同时,在各族聚居的府、州、县设置土官,以辅助对各民族的统治。明代在沿袭元制基础上,又确立了对其所封赠官职的世袭制度,包括官职的承袭、等级、考核、贡赋、征发等内容。土司对中央政权承担规定的贡赋和征发,在其辖区内保留传统的民族统治机构和权力。明、清两代曾在部分地区实行“改土归流”的政策,对土司辖区委以流官,收缴土司印信,设置府、州、县等权力机关代替土司统治。中华民国时期,部分地区仍实行这一制度,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被彻底废除。

土司制度

元明清时期,中央王朝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授与当地民族首领世袭官职,统治该地区和人民的一种政治制度。土司制度中的官职包括土官和土司两类。元朝时在各族聚居的路、府、州、县设立土官土吏等。明朝对少数民族首领授予官职一般加一“土”字。各省的边远地区设立土司地区,当官的少数民族首领一般称为土司。

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

中国封建王朝为了在民族地区行使国家权力,故在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分封各族首领世袭官职,以统治本族人民的一种带有封建性质的政治制度。是在保证中央王朝统治的前提下,允许土司在自己的辖区内,按本民族的情况来处理各种事务。土司首先得承认是朝廷委派的地方官吏,服从中央领导,履行中央规定的各项义务,然后在本民族地区的统治世袭权利才为合法。土司制度渊源于唐,元初具规模,到明代形成了完整的体制。明王朝建立后,西南各地相继归附,因其是少数民族聚居区,不仅人口众多,且民族种类各异,为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计,明代统治者便在西南地区实行土司制度。先后在湖广、四川、贵州、云南、广西诸省,就原来元代所封土官设置了大批土司,如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等官隶兵部;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官隶吏部。皆世袭,授符印。土司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定土官、土司品级,从三品起,依次到未入流等;定土司承袭,为加强土司们对中央王朝的依附,以繁琐手续明确承袭的身份;定土司辖区,朝廷直接干预疆域争执,还规定土官嫁娶,只限本境、本族;定土司陟黜,对朝廷有功,贡纳、赋役如期者升,有过、失职者,贬;定土司义务,除税、秋粮外,要定期朝觐、进贡,当国家需要时,须接受调遣。此制延续到清,民国时期在一部分地区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被彻底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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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

元、明、清时期在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分封各族首领,以统治当地人民的制度。封建王朝采取“以土官治土民”方法,并确定承袭、等级、考核、贡赋、征发等原则。土司除对中央政权负担贡赋和征发外,在辖区之内保留传统的统治方式。明清两代曾在部分地区实行改土归流。国民党统治时仍有残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被彻底废除。

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

亦称“土官制度”,是元明清王朝在我国西南少数民族(包括壮族)地区推行“以夷治夷”的政策。唐宋时期称羁縻州制度。由中央王朝委任当地民族首领为府、州、县的文职土官。元朝加强了军事统治,设置了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司等武职土官。明沿袭宋、元制度,把文、武两职的土官统称土官制度,进一步完备了土官的考核、任免、贡纳、征调等制度。土司制属于封建领主性质。土官既是政治上的最高统治者,又是当地的大领主,掌握着军、政、财、文大权,对农奴有“生杀予夺”之权。明代为壮族地区土司全盛时期,思恩、太平、思明、镇安、庆远皆为土府、土州、土县、长官司、土巡检一百七十余处。建立了一套严密的统治机构,治理辖境的政治、经济、文化及诉讼刑罚等。政治上依靠封建王朝,册封世袭,划疆分治;军事上实行土兵制度,以种官田服兵役的方式,把农奴组织成土官武装,维持土官统治和供王朝征调。经济上,土官是辖境土地最高所有者,实行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超经济剥削。在文化教育方面,不准土民读书和参加科举考试。明末清初,土司制度走向衰落,已发展成为壮族社会发展的桎梏。清王朝在康熙、雍正和乾隆年间进行了大规模的“改土归流”。直至本世纪二十年代末,土官制度方宣告结束。

☚ 田子甲   左江土司 ☛
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

历史上封建王朝统治者用赠封边疆少数民族首领世袭官制,以利统治其民的一种军政合一的政治制度,是羁縻制与流官制之间的过渡形式。元、明时在西北、西南、广西等设置与土职联系在一起的政权机构,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采取的有别于汉族地区的统治制度。元朝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控制和管理,把羁縻制度发展为土司制度。其主要内容是: 一方面,对归附王朝的各少数民族首领封以爵号,并管理原所属领土; 另方面,各少数民族首领必须听从王朝的征调,承担政治、经济、军事等义务。其实质仍然是既要安抚、又要听命的羁縻政策。这种政策明清时进一步完善。湘西南的土司制度,也始于元代,完善于明清。明初,在湘西少数民族地区设立了永顺宣慰司、保靖宣慰司、桑植安抚司、慈利安抚司、柿溪宣抚司和13个长官司、3个土知州,共有18个土司,隶属于湖广行省指挥使司。后来,明王朝又实行土司与卫所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在湖广行省设都司,下设卫所。这是明代为了进一步加强统治和防范少数民族起义之举措。这种制度延续于清朝中期。土司和卫所相结合制度的实施,使国家的安定和统一得到了保证,促使少数民族地区形成比较稳定的自治群体,促进了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经济和文化交流。但由于土司具有相对独立的权力,对其所辖的平民百姓进行剥削压榨,各土司之间争权夺势的斗争也彼伏此起。

☚ 羁縻制度   改土归流 ☛
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

元、明、清时期, 在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实施的一种特殊的地方政权形式, 即在政治 上利用各少数民族中原有的贵族或首领对当地劳动人民进行统治的政策。实际上是由来已久的“羁縻”政策的变通和延伸。元朝统一全国后, 在视各族首领辖区之大小及其他具体情况, 授予原为流官充任的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等官职的同时, 又设土府、土州、土县等世袭土官, 逐渐形成制度。及至明代, 进一步确立各级土官的承袭、等级、贡赋、征调等制度, 给予符印, 使土司制度更加完备。清朝因循明制。设立土司的地方, 按旧俗管理其原来辖区。土司要服从于王朝,接受中央政权的调遣和贡纳的征收。土司制度的建立, 加强了中央政权与地方的联系, 但也增加了当地人民的一定负担。明清两代曾先后在大部分地区进行改土归流。另一些地区仍沿旧习。国民党统治时期,也曾利用当地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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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

元、明、清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的地方政权组织形式和制度。“土司”又称“土官”,是由封建王朝中央任命和分封的地方官,“世官、世土、世民”是其重要特点,即世袭的政治统治权,辖区土地的世袭所有权及对附着在土地上的农民的世袭统治权。土司对农奴的主要剥削形式多是劳役地租。农奴除为土司提供繁重的无偿劳役外,还要向土司缴纳或进贡各种实物。土司制度渊源很久,元朝以前,各封建王朝已采用“以土官治土民”的办法。唐、宋时在西南、华南等少数民族地区设置过羁縻府、州、任命当地土著首领为世袭的刺吏、知州。元朝后,以宣慰使、宣抚史、安抚史、招讨史、千户、百户等官职封赠各族首领,土官的职类、承袭、贡赋和征发等遂形成一定制度。明代,土司制度发展到鼎盛期,后即开始衰落,至清代,已不占统治地位了。直到20世纪50年代初,云南、四川等民族地区还有极少数土司的残余。经过解放后的土地改革才彻底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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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

元明清时期中央王朝在部分民族地区授与各级首领世袭官职,以统治原有地区和人民的一种政治制度,即对民族地区的土著首领“假以爵禄,宠之名号”,使其仍按传统旧俗管理原辖区及百姓,通过他们对民族地区实行间接统治的方式。所谓“以土官治土民”。它是由民族地区当时的社会历史及地理条件等诸多因素决定的,其肇始于秦汉,中经唐宋不断充实,至元代正式形成制度,并完备于明代,延续于清代及民国。元朝统一全国后,其疆土较之汉唐更为广阔,为巩固其有效统治,总结了历代王朝特别是唐宋以来对民族地区的统治经验,视各族首领辖区之大小及具体情况,对他们授与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及长官等不同名号,又在各族聚居的府、州、县设土府、土州、土县等世袭土官,并对土官土司的任命、品级、承袭、升迁、赏罚等都有规定,逐渐形成制度。及至明代,进一步完善对各级土官土司的职衔、承袭、隶属关系、贡赋、征调等制度,使土司制度更为完备,所谓“踵元故事,大为恢拓”。清循明制,但对土司的承袭和考核更为严格和完备,并采取某些措施分割或缩小土司辖区及限制土官土司权力,防止其势力尾大不掉。设立土司的地区,虽仍按旧俗管理其原来辖区,朝廷也不改变其社会组织与经济结构,在政治上、经济上都有很大的独立性,但土官土司一经授职,朝廷即赐诏敕、印章、冠带等信物,作为朝廷命官标志,得服从于中央王朝,听命调遣和定期贡纳,即要承担一定的政治、经济和军事等义务,对加强中央政权与民族地区的关系曾起过积极作用。但土司世官其土,世有其民,对辖区土民残酷压迫,肆意苛索。不断扩充势力,相互仇杀,乃至与中央王朝分庭抗礼。随着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及封建王朝的统治势力逐步深入这些地区后,朝廷便采取更治之法,故在明代后期,特别是清雍正以后对土司辖区逐步推行※改土归流,改过去间接统治为直接统治,进一步加强对民族地区的控制,但对一些客观条件还不成熟的地区,则仍沿旧制,一直残存至民国。新中国成立后,经过民主改革,彻底废除。

土司制度

元、明、清三代在我国西北、西南等少数民族地区,用当地各族首领统治当地人民的一种制度。元代继承历代“以土官治土民”的办法,在西南、西北各少数民族地区,按等级授各族首领为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等世袭官职;又在各族聚居的府、州、县,参用土官为知府、知州、知县,被称为土司制度。明沿元制,多以元时原官授各族首领,宣慰、宣抚、安抚使等武官由兵部管辖,土知府、州、县等文官归吏部管辖;文武各职皆为世袭,均给符印,并建立有承袭、等级、考核、贡赋、征发等制度。土司除对中央政权负担规定的贡赋和征发外,在其辖区内仍实行传统的统治方法。明、清两代曾实行改土归流,但土司制度则到新中国成立前在部分地区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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