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发行1991年国家投资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发行1991年国家投资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7月24日为弥补建设资金不足、广泛筹集社会资金、支持国家重点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及重点技术改造而发布。通知的主要事项有: ❶发行额为100亿元。其中,用于基本建设80亿元,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用于技术改造20亿元,由中国工商银行发行。 ❷债券分别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作为债务人,由财政部提供担保。 ❸债券期限为三年,采取经济发行方式。由城乡居民、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自愿认购,利率与同期限国库券利率相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利息收入免交个人收入调节税。 ❹债券可以抵押,但不记名、不挂失、不得作为货币流通,从发行期满后第4个月起可以进入证券市场转让。债券到期时,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负责还本付息。 ❺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的,比照基本建设贷款管理办法办理;用于技术改造的,比照技术改造贷款管理好办法办理。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❻三年期贷款利率为11.16%,国家不予贴息。为保证债券到期能还本付息,对使用债券资金的建设项目以竣工投产后形成的新增生产能力生产的产品,按照使用债券资金的比例,实行还本付息价格,由建设单位按物价审批程序,报国家物价局核定。实行还本付息价格新增的物价指数,纳入年度物价总水平计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1年特种国债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行1988年财政债券的通知 ☛ 00001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