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民委关于抢救、整理少数民族古籍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民委关于抢救、整理少数民族古籍的请示的通知一九八四年四月十九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抢救、整理少数民族古籍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少数民族古籍是祖国宝贵文化遗产的一部分,抢救、整理少数民族古籍,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并在人力、财力、物力方面给予支持;要为从事整理民族古籍的专门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少数民族古籍范围广、种类多,现懂民族古籍的人已不多,且有的年事已高,在工作中要注意培养这方面的人才,把抢救、整理民族古籍的工作搞好。 其他省、直辖市也应做好民族古籍的抢救、整理工作。 ☚ 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工作会议纪要 关于抢救、整理少数民族古籍的请示 ☛ 000031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