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1980年10月30日发布施行。共20条。主要规定:
❶外国企业确有需要在我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必须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办理登记手续。
❷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报请我国对外贸易部批准; 金融业、保险业,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海运业、海运代理商,报请交通部批准; 其他行业,按照业务性质,报请我国政府的主管委、部、局批准。
❸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30天内,持批准证件向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登记表,缴纳登记费,领取登记证。
❹常驻代表机构的人员及其家属在中国的一切活动和进出中国国境,都应遵守我国的法律和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