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9次会议通过,1956年5月31日发布。共5条。主要内容有: 使用石英粉原料的工厂应尽量采用天然石英砂。制造石英粉和其他含矽矿石粉的工厂应尽可能采用湿磨。厂、矿企业的车间或者工作地点每立方公尺所含游离二氧化矽10%以上的粉尘,必须降低到一定的标准以下。厂、矿企业要发给接触矽尘的工人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并定期对工人进行健康检查,对患矽肺病的,应按病情轻重,分别予以治疗、调动工作或者疗养。新工人入厂、矿前应经过健康检查,不适合的不录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