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企业工人职员停工津贴的暂行规定1957年7月9日国务院发布。共7条。主要内容有:工人职员因本身过失造成停工,不发给过失者停工津贴。非因工人职员本身过失造成停工,一般按本人计时工资标准的75%发给停工津贴,如有困难,可根据有关规定发给较低的津贴。工人职员在试制新产品、试用新机器、试用新工具、试行先进生产经验、试行合理化建议期间,非因本人过失而造成停工的时候,其停工津贴按本人计时工资标准的100%发给。停工期间,工人职员原来享有的地区津贴 (林区津贴)、野外津贴、生活补贴都按停工津贴的比例发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