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工人、职员在冬季非施工期间的工资待遇的规定1957年11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共5条。主要内容有: 建筑安装企业职工在冬季非施工期间继续工作者,工资照发。既不施工,又不能临时调做其他工作的固定工人和职员,参加企业行政组织的学习的时候,按照本人计时工资标准的75%发给津贴;地区津贴和生活补贴按照津贴、补贴标准的75%发给。企业行政不组织学习或者工人、职员不参加学习的时候,按照本人计时工资标准的40%发给津贴,家在城市确有困难的,可酌予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计时工资标准的50%;地区津贴和生活补贴按照津贴、补贴标准的40%发给。建筑施工津贴、工地津贴一律停发。规定也适用于学徒,但学徒不学习时,按照本人工资标准的50%发给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