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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

1988年7月7日公布。为促进大陆和台湾地区的经济技术交流,鼓励台湾的公司、企业和个人回大陆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特公布此规定。全文共22条。主要内容:(1)规定在大陆投资的地区为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2)投资形式可为:拥有全部资本或合资、合作企业,也可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等;(3)投资企业可享受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4)投资者在大陆的投资、购置的资产、工业产权、投资所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并可依法转让和继承。所得利润还可依法汇往国外;(5)对台湾投资者的投资和其他资产不实行国有化;(6)投资者所需机器设备、生产用车以及出口产品等,除国家限制的外,免缴进口税、工商统一税和免领进出口证;(7)经营期限由投资者个人或与之合作经营者协商确定;(8)合资企业董事会的组成和董事长的委派,可参照投资比例或合作各方协商决定;(9)投资者在大陆投资可委托大陆亲友或经理人;(10)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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