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1984年11月15日国务院发布施行。它规定: ❶在经济特区 (以下简称特区) 内和沿海14个港口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立经营企业 (以下统称特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❷在沿海14个港口城市的老市区和汕头、珠海、厦门市市区 (以下统称老市区) 内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立经营生产性企业,凡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者客商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财政部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国务院关于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改称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 ☛ 000042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