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1984年5月8日国务院发布实施。主要内容是: (1) 成立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审定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 (2) 规定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分工,并要求各部门应有一名负责同志分管环境保护工作,成立相应的机构; (3) 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都应有一名负责同志分管环境保护工作,污染严重的地区应建立一级局建制的环保机构,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也应有专门机构和人员从事环境保护工作;(4)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农业生态; (5) 抓好老企业的污染治理,通过各种渠道解决治理污染所需资金; (6) 鼓励综合利用,对综合利用项目,在税收、贷款等方面给予优惠; (7) 逐年增加环境保护投资,搞好环境保护的基础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