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就科学发明方面设立的奖励。中国发明奖分为4等,即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四等奖。凡获发明奖的,一律授予发明证书和奖章等荣誉奖,特别重大的发明列为特等奖,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报国务院批准,另行奖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国发明奖励工作。旅居外国的华侨和外国人士也可向中国申报发明,经审查批准后,授予奖励。
发明奖
对发明人 (个人或集体) 的发明创造给予的奖励。1978年12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规定: 对发明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其奖励项目按作用、意义大小分为四级: 一等奖,颁发证书、奖章,奖金为1万元; 二等奖,颁发证书、奖章,奖金为5000元; 三等奖,颁发证书、奖章,奖金为2000元; 四等奖,颁发证书、奖章,奖金为1000元。特别重大的发明列为特等奖,由国务院批准,另行奖励。集体发明,所得奖金发给个人,对发明奖免征奖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