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惠王】
‘亦有仁義’,小注朱子曰‘如利斧,事來劈將去’,‘事來’猶言持來也。又曰‘可底、不可底’,猶言可者、不可者也。又曰‘以陰陽言之,則義體而仁用’,蓋義静仁動故也。此與‘陰静為體,陽動為用’同。又胡氏曰云云。按:其曰‘心之德’,專言仁之體,而亦可該四性也;曰‘愛之理’,是由仁之用而達於仁之體也。曰‘心之制’,是由義之體而達於義之用也;曰‘事之宜’,是由義之用而達於義之體也。又集注‘後多放此’四字,論七篇文法盡矣。蓋孟子之文,每先立雙脚總提,然後詳釋一脚一脚。
‘不饜’,小注漢書‘在車上者’四字,乃‘甲士三人’之注也。下‘提舉’下九字,‘沈斥水田’下二十四字,‘采官’下十一字,亦然,後多放此。
又:輔氏曰‘最説得人心求利之意出’,猶言最説得出人心求利之意也。
‘後其君’,集注:‘人君躬行。’按:孟子方對君而言,故集注推廣其言外之意,而歸重於人君也。
‘亦曰仁義’,重言之而倒其文者,承上文方説仁義而言也。
又:小注輔氏曰‘雖求利而未必得然’,‘然’恐衍字。
又:蔡氏曰‘語意嚴厲’,‘厲’,俗本誤作‘傳’。
又:胡氏曰‘利字乃對義字明得’為句。
‘好戰’,小注輔氏曰‘大札’,‘札’,俗本誤作‘範’。
‘喪死’,謂為死者喪之也。集注作‘送死’,可見。
又小注‘周禮玄謂’[1]玄上恐脱一鄭字。又‘服牝’,‘牝’必是字訛,更考。
又胡氏曰‘為之守禁,為守者設禁令’,今按文勢恐不然。此或是鄭注之説耶。
又:陳氏曰‘初焉事’,猶言初頭事。
‘五畝’,小注饒氏曰‘有品節’,‘有’俗本誤作‘者’。
‘罪歲’,集注謂‘歲之豐凶’。豐字是帶過説,觀於下文‘歸罪於歲凶’可見。又曰‘聖賢亦何心’,言聖賢不可容私其間也。
又:小注陳氏曰‘温公、泰伯’。按:温公作疑孟,泰伯作非孟,皆以不尊周罪孟子。
‘孰能與之’,言孰能使民歸己也。‘莫不與也’,言民自歸也。
‘觳觫若’,猶曰觳觫然也。
‘仁術’,小注朱子曰‘蓋言其體’,謂仁之體也。又曰‘此乃所謂術也’,六字承上文‘周旋得那事’及‘此心乃得流行’之意而言也。又曰‘不身翦’,謂不躬殺也。
‘輿薪’,小注饒氏曰‘如何感得他動’,猶言如何感動得他云。
‘王曰否’,集注:‘不快於此’、‘而必為此’。此兩此字,及‘獨在於是’,此一是字,皆指興甲兵等三事而言。‘獨暗於此’,此一此字,指推恩百姓而言。
‘五畝’,小注胡氏曰‘入于彼必出於此’,‘必’俗本誤作‘心’。
‘語字,去聲字’,字或是衍文。
‘頞’,集注:‘額也。’按字書,頞,鼻梁也。此云額,是必别有所考。
‘始至於境’,集注:‘禮,入國而問禁。’以曲禮考之,國字或非境字之誤寫耶?
‘交鄰’,小注:‘國語’、‘太湖’。‘湖’,俗本誤作‘明’。又曰:‘請行,猶微行言之。’按:史記云‘請間行言之’,索隱曰:‘間行,猶微行。’以此觀之,此行字上脱一間字,而‘猶微行’三字自為注脚矣。
‘大哉’,小注陳氏曰:‘非小事之也。’言非自小而事人也。抑小字或是字誤耶?更考。
‘王赫’,小注‘詩皇矣,天能先造道之極[2]。’天字恐是衍文。書本文無怒字,特取‘有罪’以下十五字之語意,且益以‘横行’、‘恥之’二句,以陪出怒字。
又:小注饒氏曰‘多是人記得’,‘記得’如伏生誦傳之類也。
‘雪宫’,小注胡氏釋有字委曲詳盡,優於輔氏説。
‘樂以天下,憂以天下’,言憂樂與天下共之也。
‘省耕、省斂’,通天子諸侯而言也。
‘王者之室’,小注‘新安倪氏’上恐當别有圈。
‘王政’,小注饒氏曰‘兼二代之法’,‘二’,俗本誤作‘一’。又曰‘道路撙節處’,‘撙節’之義未詳,豈亦要害之義耶?
‘好色’,小注陳氏曰‘意正辭辯’,言其意正而辭辯也。
又:輔氏曰‘不直禁其好勇好色,則似若疏且易矣’。此則以事字屬孟子之言,而其下文乃曰‘事,指公劉、太王之事’,上下之文似為矛盾,恐當以上説為正。
‘國人殺之’,總結‘用之、去之’。
又:小注‘孔之於少正卯’,‘孔’下恐脱一子字。
‘斲而小之’,言誤斲而小之也。
‘何以異於教玉人雕琢玉哉’,‘何以異’三字,今世讀者或作無以異之義,或作何異之之義,二説似皆可通。然以集注不如二字求之,下説為長。
又:小注許氏曰‘玉之價直萬鎰之金’,按:以‘雖萬鎰’三字文勢觀之,雖作玉之重數,似亦可通。
‘望雲霓’,霓字是帶過説,讀者不必深泥。
‘宗廟重器’,是指燕王之廟與器也。
‘王速’,小注輔氏曰‘集注又益’云云,按:此亦范氏之説,既以‘范氏’冠之,則又何事於著‘集注’字耶?
‘疾視’,言疾之而視也。
‘去邠’,小注許氏説是原其勢而言,孟子本文是原其理而言,二説並行不悖。
‘君請擇’小注‘主張不起’,‘不起’猶‘不得’也。
‘必命有司所之’,言必命有司以所往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