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统一收取股票、债券个人委托买卖成交手续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统一收取股票、债券个人委托买卖成交手续费的通知1987年10月14日发布。通知发给各专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投资信托公司、爱建金融信托投资公司,旨在解决当时一个时期各证券柜台交易点在收取股票、债券个人委托买卖成交的手续费时,掌握标准不一、致使证券委托买卖价格产生的差异。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消除人为的不合理因素,通知要求各证券交易点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统一按股票、债券个人委托买卖成交价格向买卖双方各收取3‰的手续费,每笔收费金额起点为人民币1元。 ☚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证券柜台交易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股票、债券印制和交易管理问题的意见 ☛ 000019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