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励条例1979年6月30日国务院批准,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施行。自1987年5月1日施行《国家优质产品评选条例》起,该条例同时废止。主要内容: (1) 总则。(2) 获奖条件。(3) 评选审批。(4) 奖励。(5) 荣誉标记。(6)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励条例经国务院批准,并于1979年6月30日由国家经济委员会颁发。共十四条。国家为了鼓励工业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努力生产优质产品,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以及扩大出口的需要,决定对工业产品中的优质品,颁发国家质量奖。国家质量奖每年评选、审定、颁发一次。分甲、乙两种,甲种为金质奖章,乙种为银质奖章。荣获国家质量奖的优质产品,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1)适用可靠,用户满意,畅销国内外市场,享有好的声誉; (2)各项质量指标高于现行各级技术标准的规定,达到或接近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或具有独特风格、优美传统的特色;(3)在国内同类产品质量竞赛评比中,取得最佳成绩; (4)已定型成批生产,质量持续稳定上升。对优质产品实行优质优价和择优供应原材料、燃料、电力的政策。国家质量奖的评选、审批,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违者,视其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