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论语》《孟子》词典︱凡例 凡例 收词立目 一、本词典收录《论语》《孟子》中的全部单字、单音词,兼收意义不可分割的复音词和结构稳定、使用频率较高的词组。 总计《论语》收列条目2820条,按音序排列字头1419个,按笔画排列字头1354个;《孟子》收列条目3919条,按音序排列字头1997个,按笔画排列字头1887个。 二、本词典以释词为主要任务。 所收单字在《论语》《孟子》中如果不是作为词出现的,虽单立条目,但不释义,必要时在以该字组成的复音词中解释。 三、形同而音、义不同的单音词,分立条目,并在释文之后注明“另见×”以互相关照。 如:【立】(li)(释文略)另见wei;【立】(wei)(释文略)另见li。 四、单音词条目按音序排列。 第一个字读音相同的复音词条目,按第二个字的读音依序排列;第一、二个字读音相同的多音词条目,按第三个字的读音依序排列;依此类推。 五、复音词条目,按其第一个字的读音列于该单音词条目之下。此外,由这类复音词中的第一个字以不同方式另行组合的其他复音词,注明“另见〔× ×〕”,按其词头的读音,依次排列于该单音词条目之后,互相关照,并利检索。 如:【君】(释文及例句略,下同)【君臣】【君夫人】【君命】【君子】……另见〔邦君〕〔不君〕〔寡小君〕〔衞君〕…… 六、同音字按笔画由简到繁依序排列。 七、只见于复音词条目而又非领头的字(词),在《音序索引》(即《词汇总表》)及词典正文中的字头下,注明“见〔× ×〕”,以示照应。如:【倍】见〔鄙倍〕,【殘】见〔勝殘去殺〕。释义 八、本词典所有条目,依其在《论语》《孟子》中所具有的含义分列义项,给以简明准确的解释。 凡《论语》《孟子》中不曾出现过的义项,一律不作解释。众说纷纭者,则参校异同,斟酌得失,择善而从,也间或出以己意。总之,力求使释义稳妥可信。一般不排列异说。 九、所有条目的义项力求齐备,凡是《论语》《孟子》中能够概括确立的义项,尽量收列。举例 十、为了便于读者比勘词义,并使本词典兼有“引得”之功能,每个条目的每一义项之下,收列该义项在《论语》《孟子》中的全部用例。 每个义项下的例句,依其在《论语》《孟子》正文中出现的先后次序排列;各例句之后,均注明所在篇目及出现次数。 十一、例句相同而分属不同篇目者,只列一条例句,其余不予重录,而按其在《论语》《孟子》正文中出现的先后一一注明所在篇目及重复次数。 十二、一篇之中用例数见者,只列一条例句,例句之后,注明所在篇目及重复次数。字体 十三、本词典《音序索引》(即《词汇总表》)、正文词头用繁体字(其后附简体字,用圆括号括出),释文及例句等用简体字。 十四、凡《论语》《孟子》中出现的异体字,在所属条目下圆括号中列出(以本词典所采用的底本为据);未出现的不列出。注音 十五、单音词条目同音归类,列于所属音节下,不一一注音。复音词条目每个字的读音皆有着落,不再重注。 十六、一律注今音,不注古音。标点符号 十七、条目外一律加【 】;单音词条目所附之简化字、异体字、条目释义后的统计数字等,一律加( );释文中使用习用的标点符号;例句不加标点符号;例句后所注篇目加《 》;遇有特殊情形应予说明者,加※。统计数字 十八、本词典所列之每一词条都附有统计数字,表示该词(字)在《论语》《孟子》正文中使用的次数。 同形异读而分立条目者,分别统计使用次数。读者如需了解某词(字)在《论语》《孟子》中使用的总次数,将有关各条所注次数相加即得。嵌词分处嵌入部分两端,使用1次必须用2个~号表示,因而计数时只能计1次。例句见359页【如……何】条。附表 十九、本词典正文之前附有《〈论语〉篇目简称对应表》《〈孟子〉篇目简称对应表》,并分别列出《论语词典》《孟子词典》的《音序索引》及《笔画检字表》。 《篇目简称对应表》采用叶绍钧《十三经索引》之简称方式,按各篇在《论语》《孟子》中原有顺序排列。 《笔画检字表》的编制方式,以《辞海》为准。 《笔画检字表》只录字头,不录复音词条。底本及主要参考书 二十、本词典所引《论语》《孟子》原文,均以清代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原世界书局缩印本)为底本。 词条释义主要参考书有《论语注疏》(何晏集解,邢昺疏)、《孟子注疏》(赵歧注,旧题孙奭疏)、《论语集注》(朱熹)、《孟子集注》(朱熹)、《论语正义》(刘宝楠)、《孟子正义》(焦循)、《论语集释》(程树德)、《论语疏证》(杨树达)、《论语译注》(杨伯峻)、《孟子译注》(杨伯峻),今人有关《论语》《孟子》的新说,也酌加采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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