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生态环境污染防治
根据海洋生态经济的基本要求,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维持海洋生态平衡而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是海洋开发的一项必须遵循的原则,既要开发海洋产业经济,又要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使海洋资源开发与海洋生态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海洋资源的开发,海洋产业经济的发展,应该按照客观规律办事,绝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更不能以破坏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平衡的巨大代价,来换取海洋开发的短期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综合治理。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已经制定相关法律,如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 等相配套的法律体系。要严格执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改变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以权代法的状况。环保监督部门应同法律部门进行经常性的环保执法检查,及时处理和纠正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行为。
综合治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❶要控制陆源污染物入海。重点排污河流,应制定与河口海区水质目标相适应的流域水质目标,河口段的大、中城市和工业区必须大力提高排江 (河) 污水的达标率,临海城市应将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作为市政建设的重要内容,确保入海江河水质处于良好状态。城市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都应尽量汇入排水管网,由污水综合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生活垃圾和工业废渣要集中堆放,妥善处理,防止向海洋流失。含强辐射性物质的废水,严禁向海域排放。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医疗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和严格消毒才能排放入海。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邻近的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海洋水质标准,避免热污染。含有机物的营养物质的废水、污水,应当控制排放在一定的海域,防止海水富营养化。
❷要控制海上污染源排放。提高船舶和港口码头防污设备的配备率,禁止任何船舶和港口码头,违反有关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等企业污染海洋环境。严格禁止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垃圾直接排放入海,经过处理后排放的也不得对渔业水域、航道等造成污染损害。海上输油管线,储油设施,应当符合防渗、防漏、防腐蚀的要求,防止漏油事故出现。
❸要防止海岸工程对海洋的污染。建造港口、油码头、兴建入海河口水利和潮汐发电工程等,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产资源。港口和油码头应当设置残油、废油、含油污水和废弃物的接受和处理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污器材和监视、报警装置。海岸工程建设包括围海造地等,必须保证不污染或破坏海洋生态环境,严禁毁坏海防林、风景林、风景石、红树林、珊瑚礁。
❹要防止沿海工业对海洋的污染。必须坚决采取措施,消除沿海工业 “三废” 污染。在生产领域要严格限制生产方式落后、严重浪费资源的污染环境的企业,特别是小造纸、小化工、小印染、小炼焦、小汽油厂和柴油发电、小冶炼厂、小硫酸厂、小水泥厂等,有的要限制治理,有的要关停并转。要坚决停止无证开采有色金属、化学矿、煤矿等。
运用宏观调控手段,发挥经济杠杆作用。为了实现海洋资源开发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必须采取综合性的治理措施,尤其是运用经济杠杆,采取经济政策工具,来确保海洋开发与海洋生态环境质量。
❶发挥行政手段,组织和推动各级政府和行业进行海洋资源开发中的环境监督和调控。如在产业政策上,在制定产业政策和进行结构调整时,把各种产业、各种产品的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作为重要的因素考虑。严格限制能源消耗高、资源浪费大、污染严重的企业发展; 积极扶助有市场潜力而又能节约资源与能源,可减少废弃物排放的产业。对于污染严重又难以治理的企业进行限期治理、关闭; 大力发展环保企业。
❷利用金融、价格、信贷和税收等经济手段,影响和调节社会生产、分配、流通、消费、限制破坏环境的活动,促进合理开发海洋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❸利用法律手段进行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完善海洋环境法规建设并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