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振兴阶段1977—1990年
1976年打倒“四人帮”后,林业得到新的恢复和发展。尤其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吉林省政府结合林区实际情况,对全省林业进行了全面改革,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重大突破,促进了林业发展。1982年2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整顿的决定》和省委有关企业整顿工作的指示精神,在林业企业中全面开展了企业整顿工作,企业管理进一步加强,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到1984年6月底,全省有24户林业企业全部整顿验收合格。到1985年6月,有5户企业被省政府命名为“先进企业”,有5户企业被省政府命名为“六好企业”,有6个单位被省政府命名为“文明单位”。
10几年中,林业通过拨乱反正,全面整顿,特别是《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公布以后,坚持开放搞活的方针,不断深化企业内部改革,使林业发生了可喜变化。在经营方式上实行了承包经营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责任制,签订承包责任书,严格考核,兑现奖罚。在分配制度上打破大锅饭,拉开档次,实行工资与效益挂钩。在企业领导体制上按照“四化”要求进行调整,实行局(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积极调整林业经济政策,改革了育林基金提取和使用办法,实行全行业上缴基数包干的财务管理办法等。放宽政策,大力发展多种经营生产,提出木材生产、综合利用、多种经营“三足鼎立”发展林业生产的战略思想。1990年创工业总产值18.08亿元,比1985年增长15.4%。多种经营总产值达5 018.9万元,比1985年提高94%。综合利用总产值达1.49亿元。
针对多年连续过量采伐,造成采育比例严重失调的实际情况,从1979年开始,全省林业一方面积极调减木材产量,给森林资源提供休养生息的机会,另一方面积极挖掘森林资源潜力,大力培养后备森林。1988年4月,省政府做出《关于十年绿化吉林大地的决定》,加快了全省林业发展步伐。到1990年底,已有东丰、东辽、梨树、长岭县和洮南市及临江林业局实现营造百万亩人工林。森林防火取得了连续10年无重大森林火灾省的好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