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子 下】
有滅性之慮,則雖不以禮亦或食之;有廢倫之慮,則雖不親迎亦或娶之,是權也。若無滅性廢倫之慮,而不以禮,則是紾兄臂、踰東牆之類也,可不謹乎哉!
一匹雛至輕,易勝;其不能勝非真不能勝也,言此以喻孝悌非難為之事,而不為則為不孝悌之人也,蓋‘人皆可以為堯舜’。曹交之不為孝悌,如有烏獲之力而不舉烏獲之任也,故又言‘舉烏獲之任,〔是〕亦為烏獲而已’,以起下文‘行堯〔之〕行是堯而已’也。
曹交進見之時,禮貌言動多不循理,故告之以‘堯舜之道,孝悌而已’,蓋亦‘親其親,長其長,天下平’之意也。然而以有子所謂‘本立道生’之意言之,則是乃舉其大目以救曹交之所失者,而非謂堯舜之道只在孝悌二者也。曹交若‘歸而求之’,二者之間則自然有得於良知、良能,而可以推類以盡其餘,亦何異於從師受業乎?故曰‘有余師’也。
‘垂涕泣而道之’,乃所以喻小弁之怨者,而或謂‘越人關弓而射’己,其何暇談笑而處之?越人射之,其兄射之,皆謂射他人也,誤矣。
‘戚之’,親之也。對‘疏’言‘戚’,如梁惠王下篇‘疏踰戚’之戚字也。
‘親之過大者’,是親之疏其子也,而子不怨慕,則又是子之疏其親也,故曰‘愈疏’也。
‘不可磯’之磯,謂親之過也。蓋以‘磯’喻親之過,而以水喻子之怨也。
淳于髡不知孟子之所為,以無功於齊譏之,而孟子之無功於齊,以齊之不用也。故言孔子之不用於魯而行,以明己之不用於齊而行;言衆人之不知孔子之所為,以明淳于髡之不知己之所為也。
‘膰肉不至’,在從祭大夫似有罪而實無罪,故曰微罪,蓋謂己之微罪,觀於語類所謂‘以不致膰肉為得罪於君’可知也。或謂是君相之微罪,而無論微與不微,謂之君相之罪,則孔子之行,豈非顯其君相之失耶!此與集注之意不合也。
‘輕之於堯舜之道者’,猶重之於貉之道也,故曰小貉也。‘重之於堯舜之道者’,猶輕之於桀之道也,故曰小桀也。
不行其道則不受其禄,可謂去矣;而周之則受,又若就焉。此一節所言者蓋在去就之間,而與上二節所言者合為‘三就、三去’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