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告子定案。
程子曰:‘生之謂性,性即氣,氣即性。’蓋言其性與氣本不相離,而人物纔生便有性,性即生之理也。故性字从心从生,凡言性,舍‘生’字不得也。但告子‘生之謂性’專指知覺運動而言也,同是一語而旨義各異,邪正之所由判也。夫精神魂魄之所以能知覺運動者,氣也。分而言之,知覺屬心,運動屬身。得於天而為仁義禮智之性者,理也。而告子不知性之為理,故乃以心之知覺、身之運動謂之性也。蓋性也者,形而上之道,而生物之本也;氣也者,形而下之器,而生物之具也。告子無見乎道器之分,則安知心性之妙乎?論其知處則認氣為性,論其行處則硬定固守。所謂‘不得於言,勿求於心’者,既失於外而遂遺其内,其所謂不動心者,豈非空虚而無用者哉?此是告子之真贓定案也。至若禪陸王蘇之學,各有所偏,固不必比論。而惟禪家之言曰:‘如何是性?作用是性。’蓋其為性者,乃此心之神識靈覺也,於天命物則之理,了無所見,故以空寂為體,顛倒為用。此説豈不合於告子之見乎?告陸名為儒學,而所見不明,自陷於禪定,惜哉!夫異端之與吾道不同者,不知窮理、知性、修己、治人之方,故無厚薄、親疏之分,又無本末、先後之次,此所以殄滅天常而為虚無之道也,為儒學者可不精察而明辨之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