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再抵押
抵押人就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再次或多次设定的抵押。 再抵押具有充分利用抵押物经济效益的作用,特别是在前项抵押不发生抵押权实现的情况下,更可见其效果。在抵押物价位等于或大于数个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总额时,再抵押不会影响各抵押人的利益;在抵押物价值小于数个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总额时,只要依据抵押设立的先后顺序行使抵押权,也不会引起抵押关系的混乱。 在多项抵押都发生抵押权实现时,先设抵押权人可就抵押物的全部价值优先于后设抵押权人受偿;在先设抵押权人受偿后尚有抵押物价款余额时,后设抵押权人再就全部剩余价款优先受偿。显然,后设抵押权具有一定风险。法律应就受偿顺序作出规定。目前,我国法律尚未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再抵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