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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政府币制改革条例之一。
1912年,北京政府为设立币制委员会,决定暂时以银本位统一币制,适时改为金本位。1914年,国务会议颁布“国币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规定国币的单位、种类、重量、成色、铸发权及流通办法。
以库平纯银六钱四分八厘为价格单位,定名圆。
一圆银币,无限法偿。辅币有银、镍、铜币,有限法偿。实际北京政府未认真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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