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胜利成果
城近郊区的土地改革先后进行了5个月,到1950年3月底胜利结束。其成果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从根本上废除了农村封建剥削制度。据统计,经过土改共没收地主土地和征收富农出租土地2.63万公顷;没收地主农具66 804件、水车和大车2279辆、耕畜1 743头、多余粮食66.5万公斤,征收地主多余房屋22278间。分配给无地、少地的贫苦农民52 009户、217 091人。
(2)巩固了农村基层政权,建立了党团组织。通过土地改革,有263个村成立了农民协会组织,发展会员11.65万人。有222个村建立了中共党支部,有201个村建立了青年团支部,发展了一批党团员。在此基础上,还改革和建设了乡村政权组织。
(3)调动了农民群众生产积极性。1950年4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为鼓励郊区农民在土地改革之后发展农业生产,颁布了奖励农业生产办法。规定:
❶凡本市国有土地已分配给农民使用,在领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即取得长期使用权。
❷国有土地使用者,为增产而添置的技术设备(如水井、温床、暖室等)统归其私有,如市政建设或工业发展必须征用土地时,应由征用者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其为增产实行土地改良者,如改旱田为水田,或改良土壤等,其土地改良之费用,亦得以同样办法取得补偿。
❸农民私有之土地,或使用国有之土地,皆向政府交纳农业税。农业税按土地之常年固定产量计征。如因变耕互助、深耕细作而增加产量时,其超过部分免征农业税。经政府批准开垦国有荒地及无人耕种之碱地、河滩为良田者免征农业税三年,并拥有长期使用权。
❹凡经营菜园、果园、鱼塘、藕池者,一律按其总产量的常年批发价平均减半折米计征农业税,以示奖励。
❺土改后劳力不足的农户,其土地仍可出租或雇工经营,地租与工资由双方议定。
❻借贷自由,利息由双方自由议定。土改后,贫下中农分得了土地、农具、粮食、房屋,中农的利益得到保护,生产情绪高涨。1950年春耕期间,共打井310眼,修旧井422眼,扩大水浇地733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