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卫边防
新疆与蒙古、哈萨克斯坦、巴基斯坦等8个国家接壤,边境线长达5 624公里,是我国边境线最长的省、区。新中国成立初期,在伊犁霍尔果斯等地建立了少数几个边防检查站,主要负责过往人员和货物的安检工作。
1963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自治区人民委员会颁布了《边境禁区管理规定》。1964年,在中苏、中蒙边境我方境内划定了总面积为22.5万平方公里的边境管理区,在禁区内实行户口、通行、行业和居住管理。在边境地区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团场长期屯垦戍边,积极配合边防工作,保卫边境安宁,边境管理工作由此得到很大加强。
1981—1985年,边境管理工作以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为中心,以反内潜外逃斗争为重点,加强了边防基层基础工作。
进入90年代后,边境管理工作按照“军、警、兵、民四位一体,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了边境地区的治安管理。针对民族分裂主义活动加剧的情况,年年开展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境内外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和走私、贩毒、偷渡、武器偷运和政治破坏活动等违法犯罪活动。1992年,边境地区乡村各类刑事案件发案率比上年下降18%;破案率79.5%。1993—1995年,通过开展“整顿农村治安”专项斗争,破获、处理各类案件5 000余起,有效地保证了边境地区的安定。